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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郝庄镇:肆意强拆罔顾法纪 “里应外合”侵占个体财产

来源:环保与法 作者:杨左丽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0-31
摘要:我们辛辛苦苦治荒十几年,倾尽全家人力财力边治理边养殖,如今,没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说强拆就给强拆强占了,到底还有没有天理了?10月22日,山西太原,萧瑟的秋风带来阵阵寒意,也让常女士的内心,更觉寒凉。十余年的心血、耗尽家财的事业,如今全部付诸东
       迎泽区郝庄镇董家庄村:

肆意强拆罔顾法纪  “里应外合”侵占个体财产

<法治中国网>新媒体报道 (张主任 )

 
       “我们辛辛苦苦治荒十几年,倾尽全家人力财力边治理边养殖,如今,没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说强拆就给强拆强占了,到底还有没有天理了?”10月22日,山西太原,萧瑟的秋风带来阵阵寒意,也让常女士的内心,更觉寒凉。十余年的心血、耗尽家财的事业,如今全部付诸东流,他们一家的生活,也像被寒风裹挟起的落叶,再没了目标和方向。
      “没了,我们什么都没有了。”常女士眼泪汪汪地说,正是因为董家庄村委会的恶意违约,加上郝庄镇的违法强拆,才让自己多年心血毁于一旦。



巨资治荒建起养殖场

         2008年8月1日,经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董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建明协商,来自吕梁临县的张先生、常女士夫妻二人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董家庄村委会签订了一纸承包治理协议。
       双方约定,由张、常二人承包“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董家庄村水道渠东至山崖、北至山根、西至水渠山腰、南至公路”的荒地进行治理后从事养殖项目。其中第二条约定,治理费用由乙方(张、常二人)承担,治理完毕后由乙方使用,从事养殖业使用期限为30年(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38年8月1日止),养殖业营业登记手续由甲方(郝庄镇董家庄村委会)负责为乙方办理。协议签署后,郝庄镇董家庄村委会向张先生、常女士二人收取了人民币5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和常女士夫妻全身心投入到对项目荒地的治理过程中。
       “在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们所投入建设养殖业的荒地开发以及基础建设达一千多万元。”常女士说。



恶意违约通知腾地

        让常女士始料未及的是,2023年9月14日,他们突然收到了太原市郝庄镇董家庄村委会的通知。

        通知称:“为全面推进落实董家庄村村庄实用性整体规划项目,清理不合理占地现象,按照全省‘三资’管理规定要求,全面盘活村集体资产资源,你处所处董家庄水道窟的养殖场急需清理腾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限你五日内自行将场地上的附属物全部清理干净。”接到董家庄村委会的通知后,常女士心急如焚,立即找董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建明求证此事。
       “我们的养殖场占地根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况且,即便要提前解除协议,那以什么标准补偿呢?”常女士认为,是村委会违约在先,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他们没办法拆。况且时间紧张,一时之间他们也拿不出合适的处置方案。对于常女士的补偿要求,董家庄村委会含糊其词,未给出明确答复。



补偿未明却遭强拆

         然而,就在常女士满心期望等待村委会的“说法”时,养殖场却突然遭到了强拆。
         2023年9月22日凌晨,在郝庄镇副镇长陈王锁的指挥下,董家庄村委会及相关拆迁人员对常女士的养殖场进行了强拆。
        “9月22日早上8点起床后,就发现被强拆一多半了,大门也被挖掘机毁了,场里断水断电。”据养殖场工人回忆,当时现场一片混乱,工人高徐本脚部受伤,造成了粉碎性骨折,现在仍在住院。养殖场里,猪和羊被赶在了一起,饲料和粉碎机都被破坏,仓库里没有搬走的东西现场被强拆碾压损毁。
       “这次强拆,给我们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达两千多万元左右。拆迁人员至今没有与我协商补偿的相关事宜。”提及此事,常女士欲哭无泪。



 里应外合牺牲个体利益

         之后,常女士才知道,强拆她的养殖场,是为了给当地一个重点企业的养殖项目——森栖小镇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让路。而该项目所属的公司,名为“山西东林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山西东林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人代表为郝继强。据接近该企业的相关消息人士称,“企业具体的工作实际上由郝志强经营和管理。”而山西东林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董家庄村的合作,始于2015年。其后更是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深度捆绑。


        据相关媒体此前报道,2019年12月,董家庄村通过产权制度改制,集体资产全部清产核资,量化到人,并成立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董家庄有了与山西东林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市场主体。这也意味着,二者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最初,常女士质疑:在补偿未明且没有任何行政文书的前提下,仅凭村委会的一纸通知,这次的强拆,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有律师认为,此次强拆“剥夺了常女士的陈述和申辩等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今,看见经年累月苦心经营的养殖场上,挂起了“森栖小镇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施工公示牌,常女士又倍觉恍惚:企业要发展,就需要牺牲我们个体养殖场的利益吗?这样里应外合地“处置”外地创业者,以后谁还敢再来迎泽区投资呢?
常女士表示,她将不遗余力,为自己和众多有着同样经历的外来创业者讨个公道。对于此事进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杨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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