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论坛 视频精粹 普法教育 监督执法 基层采风 智慧普法 法案精汇 今日看法 企业瞭望 手机版
今日点通 今日点通 交通资讯 交通热点 交通旅游 交通论坛 县域交通 专题报道 交法解读 交通评论 图解交通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贵州、云南、海

来源:未知 作者:jinyu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1
摘要: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实务问题解答 1、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图片

 
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全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957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33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557元。
 

贵州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贵州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9211元
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2856元
3、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5333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2557元
5、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6547元
6、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79788元
7、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89228元
8、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0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图片

 

(2)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图片

 

说明:
1、贵州省统计局目前已公布2021年度贵州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即日起,贵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计算。贵州省内部分市县如六盘水市已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试点同命同价,故相应地区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211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5333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贵州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经查询贵州当地法院判例,不同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时所适用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故以上罗列了2020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供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贵州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云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0905元/年

普法帝国 2022-04-02 00:00

云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0905元/年

 

官方文件

 

图片

 
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
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51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86元。
 

云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905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7441元
3、年职工平均工资113623元




 

 

云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云高法发电〔2021〕12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及《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民一)明传〔2021〕1号)授权,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仍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发电〔2020〕80号〕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2021年5月13日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
云高法发电〔2020〕80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各中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辖区法院转发。试点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一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海南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普法帝国 2022-04-02 00:00

海南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图片

 

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57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1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76元。
全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42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565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487元。

 

海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海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021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7565元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9642元
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图片

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图片

说明:
1、海南省统计局已公布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海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1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7565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海南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海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实务问题解答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统计部门已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但省高院尚未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根据该条规定,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以省高院发布相关通知的日期开始适用新标准并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大部分省高院已明确不再转发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司法实践中也有省高院在再审裁判文书中对此问题作出过明确说明。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说明:由于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审判习惯,目前,部分法院仍然坚持以省高院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时间为准开始按照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广东地区),请注意结合当地司法实践选择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数据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对于被发回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的标准?
 
答: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该赔偿标准距离案发时间更近,能客观反映受害人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得的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赔偿义务人为了大幅度地延后赔偿时间而恶意上诉。

责任编辑:jinyu
首页 | 法治论坛 | 视频精粹 | 普法教育 | 监督执法 | 基层采风 | 智慧普法 | 法案精汇 | 今日看法 | 企业瞭望

Copyright © 2021 法治中国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媒航联众(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