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论坛 视频精粹 普法教育 监督执法 基层采风 智慧普法 法案精汇 今日看法 企业瞭望 手机版
今日点通 今日点通 交通资讯 交通热点 交通旅游 交通论坛 县域交通 专题报道 交法解读 交通评论 图解交通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西藏、青海、甘

来源:未知 作者:jinyu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1
摘要: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实务问题解答 1、

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2022年全国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西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西藏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实务问题解答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统计部门已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但省高院尚未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根据该条规定,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以省高院发布相关通知的日期开始适用新标准并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大部分省高院已明确不再转发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司法实践中也有省高院在再审裁判文书中对此问题作出过明确说明。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说明:由于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审判习惯,目前,部分法院仍然坚持以省高院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时间为准开始按照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广东地区),请注意结合当地司法实践选择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数据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对于被发回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的标准?
 
答: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该赔偿标准距离案发时间更近,能客观反映受害人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得的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赔偿义务人为了大幅度地延后赔偿时间而恶意上诉。
************************************************************************

青海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图片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7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04元。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020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51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300元。
 

青海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青海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774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513元
3、分行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图片
说明:
1、青海省统计局已公布2021年度青海居民收入及支出相关数据,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高法[2020]54号)规定,即日起,青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745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513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青海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青海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甘肃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36187元/年

官方文件

 

图片

2021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8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33元。
2021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45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757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206元。

 

甘肃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甘肃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6187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5757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3392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图片

说明:
1、目前,甘肃省统计局仅公布2021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即日起,甘肃地区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618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5757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甘肃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甘肃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甘肃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近年来,因为城乡户籍不同而获得赔偿费用不同的情况,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讨论。为改变这一现象,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经省法院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3月18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情况进行发布。

 

省法院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军介绍了有关情况。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自去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来,省法院民一庭对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各地受理案件数量等有关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省法院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

 

据介绍,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有利于全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的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实现公平目标。2020年2月25日,省法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管委会甘肃局印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做了进一步具体细化。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占比7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推行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全面开展。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旨在使我省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从而推动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次的试点工作呈现出范围广和项目多、举证责任清晰两个特点,案件包括了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试行过程中,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要赔偿项目标准和提供的必要证据均可参照四部门近期下发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执行。

图片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浙江地区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部赔偿标准公布
被扶养人生活费最新标准42193元/年

 

官方文件



2021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7元。
2021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668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19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415元。

 

浙江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848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2193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8645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0521元
5、非私营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图片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1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及支出全部收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193元。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即日起,浙江地区(除宁波市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848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42193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浙江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根据浙江地区最新规定,目前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照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108645元计算,为54322.5元

 

【关联规定】

图片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问: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答: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浙江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责任编辑:jinyu
首页 | 法治论坛 | 视频精粹 | 普法教育 | 监督执法 | 基层采风 | 智慧普法 | 法案精汇 | 今日看法 | 企业瞭望

Copyright © 2021 法治中国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媒航联众(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