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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新标准35646元/年


2021年度,吉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4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421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96元。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623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以上赔偿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附件:吉林省 202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注:本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吉高法[2020]209号)规定,2021年吉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339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21623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
(3)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X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4)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596元/年计算;
(5)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9095元/年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委政法委批准,决定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省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0〕193号)中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对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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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12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17元。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831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843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606元。
1、辽宁省统计局目前已公布2021年度辽宁居民收入及支出相关数据,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辽高法[2020]7号)规定,即日起,辽宁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11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3831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辽宁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辽宁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为41111.5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高法[2020]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
1.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当对试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精准统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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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59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46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89元。
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63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422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225元。
黑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364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4422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4554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黑龙江省统计局已公布 2021年度黑龙江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高法[2019]241号)规定,即日起,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364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422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黑龙江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本院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于同日正式启动。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一审受理,施行后审结的案件,或提起二审的案件,或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统计部门已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但省高院尚未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根据该条规定,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以省高院发布相关通知的日期开始适用新标准并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大部分省高院已明确不再转发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司法实践中也有省高院在再审裁判文书中对此问题作出过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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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说明:由于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审判习惯,目前,部分法院仍然坚持以省高院发布适用新赔偿标准通知的时间为准开始按照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广东地区),请注意结合当地司法实践选择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数据。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对于被发回重审案件,如何确定计算赔偿的标准?
答: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该赔偿标准距离案发时间更近,能客观反映受害人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得的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主要理由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赔偿义务人为了大幅度地延后赔偿时间而恶意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