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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北京、天津、上海

来源:未知 作者:jinyu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0
摘要:刚刚!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每日法苑 2022-04-01 00:00 收录于话题 #人均可支配收入 12 个 #北京市 1 个 #人身损害赔偿 14 个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每日法苑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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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

 

北京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北京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500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518元
3、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3640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46776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85026元
6、国民经济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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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2年北京地区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8151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按照46776元/年计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北京市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经查询北京地区法院判例,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时所适用的统计数据一般为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0年度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2886元,根据该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为56443元

北京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0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附:
1、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
2、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1726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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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51486元/年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天津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51486元/年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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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天津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4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48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955元。

 

说明:
1、目前天津市统计局仅公布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天津地区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2022年天津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2021年度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486元/年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天津市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延伸阅读





 

天津高院试点同命同价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天津法院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因夫妻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夫妻另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是否有权主张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3521号:吴某辉、赵某玲与周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该事故虽然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事故发生时,周某与受害人吴某超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应首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行为,但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见微知著,基于法学理论的发散性,该条虽未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但仍然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指明了判断标准,即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前者在主观过错上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就本案而言,周某基于一般过失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此,其对于吴某超的死亡虽存在过错,且也造成了吴某超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未达到夫妻侵权的认定标准。同时受害人吴某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既包括二原告,也包括被告周某及第三人吴某,被告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吴某超死亡,既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另外,周某为处理家庭事务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周某作为吴某超的妻子,其既是受害人,也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之一。因吴某超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也应属于赔偿责任主体之一。从以上角度分析,双方的主体身份势必陷入“自己赔自己”的悖论之中。综上所述,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因吴某超死亡所引发的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因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导致保险公司须多赔偿受害人13832.07元,但保险公司并未就此上诉而是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查该项再审请求?
【案件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47号:车某发与马某仲、马某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穷尽了一审、二审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大地财险支公司针对一审判决金额计算错误的再审请求,在其二审上诉时并未提出,二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纳入二审审理范围,对大地财险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面部瘢痕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且受害人已获得相应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受害人是否有权继续主张面部瘢痕切除修整改形术相关费用?
【案件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350号:罗某佳与李某涛、刘某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涉案鉴定意见中未明确罗某佳面部伤情尚需后期治疗,罗某佳提供的病历记录中亦有“患者因面部瘢痕影响外观,就诊我院要求手术治疗”之记载,故罗某佳此次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罗某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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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上海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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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2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21元。
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8879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29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05元。
 
 

上海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上海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80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2429元
3、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8879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51295元
 
说明:
1、上海市统计局已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收入及支出相关数据,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即日起,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82429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51295元/年进行计算。
2、经查询上海法院判例[(2021)沪0115民初71397号/(2021)沪0115民初81708号/(2021)沪0118民初12999号等],目前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一般按照57480元(9580元×6个月)认定

 

上海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案件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二、有关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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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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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03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0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00元。
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598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85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096元。
 

重庆地区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重庆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350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9850元

3、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8380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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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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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重庆市统计局已公布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渝高法[2020]58号)规定,即日起,重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50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9850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重庆市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重庆高院试点同命同价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高法〔2020〕5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公有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他赔偿项目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高法〔2018〕19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起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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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责任编辑:ji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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