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吗?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 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在 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能主张损失赔偿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不是一个概念。违约金是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有约定,通常会有具体确 定的数额,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则不能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是违约方 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违约所遭受到的实际发生或者可预计产生的利益损失,需要请求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才可计算出数额。 理解了两者的不同后,可以对比《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8条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 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两个条款来看,法律认可的是损失填平原则, 因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不完全矛盾,两者可以同时主张。但如果两者 并存时,法院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来判断能否并用, 不会允许一方从中额外获益。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 损失赔偿,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可以请求增 加违约金或另外提出赔偿损失,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 则主张损失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一般情况下,为防止各方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产生争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后增加如下条款:“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在违 约金外,另行要求违约方赔偿。” |